(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诉上海现代商友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商友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徐晓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现代商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102C室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现代商友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不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4年9月15日,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现代商友软件有限公司。诉称其与上海现代商友软件有限公司签订《OracleJDEERP管理系统实施服务合同》和《OracleJD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现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上海现代商友软件有限公司退回已收取的款项142.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OracleJDEERP管理系统实施服务合同》和《OracleJD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属于技术合同性质,本案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臧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