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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25)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安达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袁少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安达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耀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资执罚(2008)1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中土资执罚(2008)1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安达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驾驶员培训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位于中山市南区胜利山林科所旁的国有城市用地实施建设,建成六座简易建筑及捣建水泥硬底场地。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7679.5平方米,建筑物建筑面积为360.83平方米。安达驾驶员培训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安达驾驶员培训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7679.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53590元。市国土资源局向安达驾驶员培训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安达驾驶员培训公司缴纳罚款153590元。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发生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资执罚(2008)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山市安达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53590元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倩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