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关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关平,男,无职业。申请人关平要求宣告汪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汪丽,女,系关平之妻。代理人:汪一,男,系汪丽胞弟。申请人关平述称,2008年5月3日,我妻子汪丽因脑出血术后至今卧床不起,现成植物人状态,生活无法自理,故要求宣告我妻子汪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关平的妻子汪丽于2008年5月3日至2009年10月19日因脑出血等症先后入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治疗。最后一次出院情况记载“二便不能自主控制,生命体征平稳;意识不清,不能言语;左侧肢体偏瘫”,出院诊断为“脑出血术后,脑梗塞,脑软化灶,脑白质变性”。2009年12月25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出具诊断书,认定汪丽“脑出血术后植物人,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同日,大连市公证处出具(2009)大证民字第51159号《公证书》,证明汪丽因脑出血术后成植物人,关平是汪丽的法定监护人。汪丽的代理人汪一对上述医疗诊断情况及申请人所述汪丽“现成植物人状态,生活无法自理”的状况均无异议,同意宣告汪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医疗诊断及汪丽现状,申请人关平申请宣告汪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汪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关平为汪丽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 克 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