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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铁坚诉谭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铁坚,谭小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潘铁坚,男,192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委托代理人林浪浩,新丰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谭小梅,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梅坑镇。委托代理人梁思梅,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铁坚诉被告谭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铁坚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铁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铁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铁坚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人民币3600元,原告潘铁坚自愿负担(已交纳)。审���长丘福源审判员  陈智宣审判员  陈业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