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苏 某 某 与 被 告 姜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609号原告:苏某某,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姜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