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晓利与葛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利,葛书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陆晓利,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葛书侠,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利与被告葛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晓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晓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陆晓利负担。审 判 长 孟秀芳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