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垦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献斌与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斌,屈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垦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王献斌,男,汉族,1949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被告屈建良,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47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斌诉被告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献斌以被告屈建良已履行给付借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9元减半收取2349.5元,由原告王献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