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桂英与武少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英,武少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赵桂英。委托代理人李旭(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帅(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少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英与被告武少猛其他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少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桂英撤回对被告武少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桂英承担50元。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