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姜文丽、李兴隆申请执行李康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姜某某,系李某某之母,基本情况同上。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720号姜某某、李某某与李某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25.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47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普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会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