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媚与赵鉴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媚,赵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安媚,女,汉族。被执行人赵鉴,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媚与赵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赵鉴拒不履行(2015)苍溪民初第51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鉴银行存款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