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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公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祥盗窃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祥,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5日因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2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祥于2015年2月28日14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三农贸市场13号调料床,趁被害人曹明辉和郭亚香不备,将该调料床上摆放的一袋白蘑菇盗走后逃离现场。在逃离的过程中,被害人曹明辉发现后追至北三农贸市场东北门,将其当场抓获,并拨打“110”报警。经鉴定,所盗白蘑菇价值人民币3644.50元。案发后,赃物全部收缴并返还失主。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祥的供述;失主曹明辉、郭亚香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查处经过、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认为,被告人刘祥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祥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祥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刘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祥于2015年2月28日14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三农贸市场13号调料床,趁被害人曹明辉和郭亚香不备,将该调料床上摆放的一袋白蘑菇盗走后逃离现场。在其逃离过程中,被害人曹明辉将其当场抓获并报警。经鉴定,所盗白蘑菇价值人民币3644.50元。案发后,赃物全部收缴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发破案及查处经过。证明:2015年2月28日15时许,公安机关接四平市铁东区北三农贸市场保卫科报案称,一名男子盗窃北三市场内13号调料摊床的一袋蘑菇,被业主追回,并将该男子扭送到北三市场保卫科。办案民警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经讯问,刘祥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此案告破。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祥身份。3、照片。证明:被盗物品。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明:赃物白蘑菇被公安机关先行保存。5、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祥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5日因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6、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刘祥于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7、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西公(仁)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祥因盗窃,于2014年1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8、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西公(禁)决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祥因盗窃,于2015年1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9、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四东公(立)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祥因盗窃,于2015年2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0、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四东公(刑)拘字(2015)第28号拘留证。证明:刘祥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11、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5)3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44.50元。12、失主曹明辉的陈述:2015年2月28日15时许,他在北三市场摊床的一袋约19市斤白蘑菇被盗,他在群众配合下将偷蘑菇的人抓到,他将偷蘑菇的人连同蘑菇一起送到了北三市场保卫科。被盗蘑菇是每斤200元钱进的货,每斤卖260元,能卖5200元。13、失主郭亚香的陈述:2015年2月28日15时许,她在北三市场摊床的一袋白蘑菇被盗,她对象将偷蘑菇的人追到后告诉她偷蘑菇的人和蘑菇都在北山市场保卫科。后来她称被盗的白蘑是19斤7两,她以每斤200元进的货,每斤卖260元。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28日15时许,她看见一男子在曹明辉家的摊床搬了一袋蘑菇便告诉了曹明辉,后来听曹明辉说偷蘑菇的人和蘑菇都追回来了。15、被告人刘祥供述:他因过年兜里没有钱想偷点东西,2015年2月28日中午他来到四平市铁东区北三市场,发现一调料摊床上有一袋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约20斤左右的干蘑菇,趁摊主没注意,抱起便走。在要出东门时,男摊主将他抓住送到北三市场保卫科并报警。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祥盗窃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刘祥的原始供述,与失主曹明辉、郭亚香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祥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祥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煜审 判 员  姜秀荣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