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孙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被执行人孙琳申请执行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琳的银行存款11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丹审 判 员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