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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许朝海与金环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朝海,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16号申请人许朝海,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金环,女,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许朝海、金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朝海、金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3月9日经来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许朝海承担两车损失的维修费;二、此事故经当事人申请,其相关事宜一次性了结,再不主张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本)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