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谅水与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谅水,陈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黄谅水,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陈明,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谅水与被告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谅水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谅水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谅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谅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