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建平与冯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建平,冯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民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平,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冯栓梅,女,194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冯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申建平借款3000元及利息83.63元(自2012年2月15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37元、执行费50元。执行通知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遗嘱补助款601元,剩余借款本金2399元及利息83.63元,共计2569.63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栓梅遗嘱补助款为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营业所代为发放,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予以冻结,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栓梅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营业所代为发放的遗嘱补款2569.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张彦华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