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理想与张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理想,张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刘理想,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帆,曾用名张浩浩,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淮北畅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业主,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理想与张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理想于2015年5月28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理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理想负担。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