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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的母亲向本院提交衡水市精神病院对被告刘某的分析报告及检查报告,反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完全实现,需确定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监护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连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