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孟华与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孟华,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韩孟华,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高雪梅,女,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孟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作出(2015)鄄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高雪梅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存款(账号:XXX)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雪梅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存款(账号:XXX)的冻结;二、冻结被执行人高雪梅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存款150000元(账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