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栋彪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彪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栋彪(曾用名张东彪),男,1984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1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并移交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牛慧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栋彪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凡,被告人张栋彪及其辩护人牛慧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张栋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申领卡号为62×××26XXXX农业银行白金信用卡一张,持卡后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2月18日后,张栋彪再无正常还款,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陇西支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收,张栋彪拒不偿还信用卡欠款。截止2014年8月16日,张栋彪共计透支本金199885.78元没有归还。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5年1月19日在新郑市公安局110服务中心将被告人张栋彪抓获。现涉案赃款未追回。被告人张栋彪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账户信息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收材料、通话记录、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单位代表陈某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栋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张栋彪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栋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栋彪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栋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栋彪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经济损失19988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永毅人民陪审员 范 雯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