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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红伟诉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508—1号原告朱红伟,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金伟,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伟诉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金伟所有的位于禹州市维也纳阳光小区的房产一处,并以其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钧台办郑南公路北段西侧颍河佳苑E-01幢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133**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金伟所有的位于禹州市维也纳阳光小区的房产一处,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二、查封原告朱红伟用以担保的位于位于禹州市钧台办郑南公路北段西侧颍河佳苑E-01幢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133**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需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炳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