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何川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何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负责人么大璞。地址:正安县爱尚城南C栋一层一单元。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川,男,生于1981年10月7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被告何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