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关翠月与梁琼杏、甄启宏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翠月,梁琼杏,甄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关翠月,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养杭、赵汝钧,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琼杏,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甄启宏,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关翠月与被执行人梁琼杏、甄启宏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告梁琼杏、甄启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人民币1601809元给原告关翠月。二、被告梁琼杏、甄启宏从2013年7月2日起至第一判项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关翠月。三、驳回原告关翠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72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翠月负担6978元,由被告梁琼杏、甄启宏负担21748元。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梁琼杏、甄启宏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梁琼杏、甄启宏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梁琼杏、甄启宏逾期没有履行。经查房管部门,登记于被执行人梁琼杏名下的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东路9号1幢首层101号铺位、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东路9号1幢首层102号铺位、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东路9号1幢首层103号铺位、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东路9号1幢首层105号铺位、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东路9号1幢首层106号铺位、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东路9号1幢首层107号铺位、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东路9号1幢首层108号铺位、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东路9号1幢首层109号铺位,上述铺位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设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在被执行人梁琼杏名下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东路9号1幢首层104号铺位,现上述铺位已被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577号案件拍卖处置;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登记于梁琼杏名下车牌为粤JUQ1**小型汽车、粤JUY1**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同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登记于甄启宏名下车牌为粤JUQ1**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但未发现上述车辆进行扣押处置;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将梁琼杏、甄启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甄启宏持有珠海晋港燃料有限公司的股权人民币1843634.82元(被执行人甄启宏持有珠海晋港燃料有限公司的股权经查证该公司的为甄启宏自然人独资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但甄启宏实缴出资额为零元)。经查询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琼杏、甄启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关翠月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关翠月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梁琼杏、甄启宏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琼杏、甄启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3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