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购车款50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购车款5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5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350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均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