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居民。上诉人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旦审判员 张朝华审判员 陈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