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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居民。上诉人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旦审判员 张朝华审判员 陈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