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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亚坤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光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23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坤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董亚,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魏则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光从,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坤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光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光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98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