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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高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涤飞,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颖,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汤勤,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汤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