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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兰仕丽、邵中苹、李世菊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兰仕丽,邵中苹,李世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员工。被执行人兰仕丽,女,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邵中苹,女,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李世菊,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660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兰仕丽、邵中苹李世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红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兰仕丽、邵中苹、李世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利审 判 员  任礼强代理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