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邹海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农民。被执行人邹海光,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与被执行人邹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770元,执行费30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02元,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698元,余款22072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0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