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雷志友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34号罪犯雷志友,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黔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志友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2012年12月30日、2013年3月13日三次裁定对其减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雷志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雷志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罚金已缴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志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