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桂某甲与桂某乙、桂某丙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某甲,桂某乙,桂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桂某甲(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平,汉族住京山县新市镇青龙花园23栋402号。委托代理人刘晓华。被申请人桂某乙(原审被告)。被申请人桂某丙(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桂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桂某乙、桂华峰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京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桂某甲申请再审称: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案件,自始至终暗箱操作,疑点重重,不仅明显存在两被告在父母去世前后隐瞒、欺骗原告,侵吞、私分父母财产及财物的行为,还明显存在两被告恶意公开勾结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现象和事实,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利用调解方式对原告进行殴打、恐吓、欺诈和胁迫来掩盖其非法侵占的目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希望法院核查该案实情,予以再审。具体表现:一、原告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后,法官一直不予调查,电话不接,到法院也找不到人。法官在调查原告父母在金融机构的储蓄信息时,多次取证严重与事实不符。二、2014年12月30日庭审现场严重违反庭审程序,法官拒绝原告和律师辩护,多次呵斥原告,并与被告之妻多次进行眼神交流。三、2015年元月28日的调解完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仅不符合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而且明显存在两被告恶意串通公开勾结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现象和事实,利用调解方式对原告进行殴打、恐吓、欺诈和胁迫来掩盖其非法侵占目的的非法手段,完全剥夺和违背当事人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地点、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规定自由选择的权利。四、因原告遭到不法手段控制,根本不谈自愿、公平、公正,故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与法庭审理笔录质证的事实完全不符,背道而驰,明显歪曲事实。桂某乙、桂华峰共同提供意见称:我们在法庭审理之前,根本不认识办案法官,从没有过工作或私人关系上的交往(包括妻子在内),更没有原告所谓的“被告恶意勾结法官”“事先与法官预谋”。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恶意杜撰、主观臆断、污蔑诽谤。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提出“利用调解方式对原告进行殴打、恐吓、欺诈和胁迫来掩盖其非法侵占目的”,纯属歪曲事实。元月28日,在进行庭外调解时,桂某甲并排坐在桂某乙的左边,调解过程中,桂某乙说“桂某甲,现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不常回家看看也是违法的,你知道吗?”桂某甲说:“老子么××违法哟”,桂某乙非常气愤地顺手就给了他一耳光,说“你这没教养的东西,我代表父母教育教育你”,此时,法官站起身严厉地制止并拉开了我们,同时对桂某乙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事情平息后,我们几人又坐下来各自陈述自己意见直到调解结束。为此,我们被告兄弟俩强烈要求,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依照我父母的遗愿,桂某甲不得遗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据此,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调解违反自愿原则。(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亦应围绕上述两种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关于申请人桂某甲申请再审时提出的两被申请人恶意串通公开勾结法官,利用调解方式对原告进行殴打、恐吓、欺诈和胁迫来掩盖其非法侵占的目的情节,经审查,两被申请人提供的意见及在本院举行的再审听证会上两被申请人均陈述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过一定程度的身体冲突,冲突系因申请人桂某甲在桂某乙指责其不常回家看望老人系违法行为时骂了一句脏话,导致桂某乙动手打了其一耳光,随即被制止,事情平息后,调解得以继续进行。根据两被申请人陈述,发生桂某乙打桂某甲的起因系桂某甲骂了脏话,桂某乙作为家中的长子教训作为次子的桂某甲,并非因在遗产分配的问题上发生争议而直接引发,同时考虑到该案系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故该起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打人事件,不能认定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的恐吓、胁迫情形。因桂某甲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存在恐吓、胁迫、欺诈的情形,应当认定本案的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桂某甲关于本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桂某甲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杂乱,层次不清,但可归结为除认为两被申请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占父母遗产外,还认为两被申请人勾结法官,徇私舞弊,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违背其意愿进行调解,损害其利益。但因上述事由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桂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桂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双跃审判员 曹振华审判员 符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