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与徐某某、王某某、王某、崔某某、刘某某、崔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徐某某,王某某,王某,崔某某,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地址开原市新城街五金城12号。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徐某某,女,1955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园丁街**号楼*单元***室。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大孙台村*组**号。被告:王某,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被告:崔某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业民镇后马圈子村*组**号。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崔某某,女,1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兴开街大孙台村*组*号。被告:王某,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又不能提供被告的下落和证明,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知被告的下落和不能开据证明也无法送达给被告。因被告地址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马凤武审判员 潘桂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