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罗佼英与张聪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佼英,张聪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罗佼英,女,1965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聪能,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昌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聪能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张聪能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聪能目前未婚,一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罗佼英也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德昌县人民法院(2014)德昌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光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