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中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山西永济晋美油脂有限公司与永济市棉花优种保纯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济晋美油脂有限公司,永济市棉花优种保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运中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晋美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跃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永济市棉花优种保纯厂。法定代表人:李民意,厂长。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运中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山西永济晋美油脂有限公司诉永济市棉花优种保纯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济市棉花优种保纯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运中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