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文辉等3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霖,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7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黄文辉。辩护人沈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自报王开霖。辩护人张学敏,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自报靳晓东。辩护人邬晓青,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辉、王开霖、靳晓东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黄文辉及其辩护人沈毅、被告人王开霖及其辩护人张学敏、被告人靳晓东及其辩护人邬晓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文辉、王开霖、靳晓东经预谋后至本区北翠路近人民北路东侧临时停车场,在被害人杨某某车内,采用电棍电击、玩具枪威胁等方法,劫得杨某某手镯1个、挂件1个、银戒指1枚。经鉴定,手镯和挂件合计价值人民币8,300元;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右颈部及左项部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文辉、王开霖、靳晓东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辉、王开霖、靳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物品照片,车票,检验报告、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病历资料、伤势照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信息、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监控截图、上网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折桂池浴场宾客结账单、付费通签购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辉、王开霖、靳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文辉、王开霖、靳晓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辉、王开霖、靳晓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靳晓东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辉、王开霖、靳晓东在犯罪中互相配合,对犯罪的完成均起了积极作用,但在量刑时可根据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开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靳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扣押在案的手镯一个、挂件一个,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已发还)。五、责令被告人黄文辉、王开霖、靳晓东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赔银戒指一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吉良代理审判员 王美娟人民陪审员 须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