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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兴栋与徐州市天辰昶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栋,徐州市天辰昶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栋。委托代理人郑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天辰昶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泓福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毕跃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远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兴栋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天辰昶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兴栋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兴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兴栋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兴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兴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建审 判 员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秦国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