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少燕与杨桂林、龚国莲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燕,杨桂林,龚国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15-1号申请执行人王少燕,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杨桂林,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龚国莲,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杨桂林、龚国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桂林、龚国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桂林、龚国莲收入、银行存款288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