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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公刘街38号。负责人张某某,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青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