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鄢俊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鄢俊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林建国。委托代理人: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俊芳,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鄢俊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朦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