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与金华世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金华世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耀。被执行人金华世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康。原告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世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金华世茂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75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金华世茂服饰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67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