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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钊建芹诉被告秦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钊建芹,秦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35号原告:钊建芹,女,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向阳,系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志国,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钊建芹诉被告秦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钊建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钊建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原告钊建芹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