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健松与吴满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松,吴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803号申请执行人张健松。被执行人吴满红。原告张健松与被告吴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满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5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满红于2015年5月2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5000元被执行人吴满红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吴满红按时履行的,则本案执行完毕,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的,则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未受偿金额一并申请原判决书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10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803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