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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狮子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狮子山支行,郜庆莲,都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狮子山支行。负责人:周原庆,行长。被执行人郜庆莲,女,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都昌满,男,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住铜陵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狮子山支行与郜庆莲、都昌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铜官执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郜庆莲、都昌满位于铜陵市翠微苑1栋二单元501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