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百英、孙林等与张绪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335号申请人孙百英。申请人孙林。申请人孙薇薇。申请人李道元。被执行人张绪庆。关于孙百英等人申请执行张绪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浮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