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义顺与郭永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顺,郭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赵义顺,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永娥,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义顺与被执行人郭永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5月25日,被执行人郭永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义顺借款本息200000元,申请执行人赵义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