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花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鲁莲虹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幼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D6B7**号小车从冷水滩区河西虎岩公园往凤凰园中心市场方向行驶,途经冷水滩区凤凰路与梧桐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3mg/100ml。该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D6B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冷水滩区河西虎岩公园往凤凰园中心市场行驶,当车行至冷水滩区凤凰路与梧桐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抽取刘某某的血液样本检验,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7.83mg/100ml。上述事实,有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刑事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唐 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鲁莲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