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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鄯民二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蒋玉亭与陈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亭,陈平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646号原告蒋玉亭,女,汉族,42岁,个体户,现住鄯善县。被告陈平安,男,汉族,34岁,现住鄯善县七克台镇。原告蒋玉亭诉被告陈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伟独任审理。庭前,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玉亭承担。代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