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555号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育才西路1137号。法定代表人:赵晋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园、徐清,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A3栋。法定代表人:刘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9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