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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显峰与张健明、郑亚君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显峰,张健明,郑亚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显峰。委托代理人:王冬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健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亚君。再审申请人刘显峰因与被申请人张健明、郑亚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齐民二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显峰申请再审称: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听证会刘显峰出示了其代理律师对甘南县兴隆乡新发村长苏艳庆、治保主任李文贵的两份调查笔录,用以证明甘南县兴隆乡新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出具的调解书是伪造的。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村委会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是伪造的,证人任某某与郑亚君有亲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张健明提交意见称:村委会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是真是假本人不清楚,该证据系郑亚君提供的。证人任某某确系与郑亚君有亲属关系。刘显峰确实挂的档,当时在场的人都看到了。刘显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郑亚君提交意见称:村委会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是真实的,是张健明找的村委会,调解意见书的内容是张健明与村委会调解人说的。证人任某某确系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但在农村都是这种情况。刘显峰确实挂的档,当时在场的人都看到了。刘显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刘显峰提交的两份调查笔录证明不了村委会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是伪造的,况且李文贵证实该调解意见书是其亲笔所写,李文贵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该调解意见书并非伪造。证人任某某虽然与郑亚君有亲属关系,但其证言与村委会的调解意见书相互认证,形成证据链条,故二审判决依据该调解意见书及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并无不当。刘显峰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显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显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