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自报),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于2014年12月13日15时许,在普宁市占陇镇“名仕网吧”门口,将毒品冰毒重约0.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吸食,从中牟取非法收入。被告人冉××于2014年12月18日16时许,在普宁市占陇镇“鸿源酒店”门口,将毒品冰毒重约0.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吸食,从中牟取非法收入。被告人冉××于2014年12月20日16时许,在普宁市占陇镇下寨村菜市场,准备将毒品冰毒重约4克贩卖给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用于贩卖毒品的电子称1支。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毒品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5时许和18日16时许,被告人冉××分别在普宁市占陇镇“名仕网吧”门口、“鸿源酒店”门口,贩卖重约1.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张×吸食,从中牟取非法收入。2014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冉××在普宁市占陇镇下寨村菜市场准备贩卖4克冰毒给曾××时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用于贩卖毒品的电子称1支。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冉××辨认无误的贩毒地点、查获毒品、作案工具的照片。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冉××身上提取、扣押到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4克,电子称1支。3.理化检验报告书,证明:查获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4年12月20日,吸毒人员张×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条检测,尿液呈阳性。5.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3日15时许,他在普宁市占陇镇“名仕网吧”门口,向“四川”购买200元重约0.8克冰毒吸食;同月18日16时许,他在普宁市占陇镇“鸿源酒店”门口,向“四川”购买200元重约1克冰毒吸食。张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冉××就是“四川”。6.被告人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3日15时许,他在普宁市占陇镇“名仕网吧”门口贩卖200元重约0.6克冰毒给张×;同月18日16时许,他在普宁市占陇镇“鸿源酒店”门口贩卖200元重约0.6克冰毒给张×;2次共赚取人民币100元。同月20日16时许,他在普宁市占陇镇下寨村菜市场准备贩卖4克冰毒给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冉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张×就是向他购买毒品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明知是毒品仍贩卖,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冉××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冉××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人民陪审员 钟春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海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