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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开县嘉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嘉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开县嘉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九龙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4999-6。法定代表人刘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靖(实习),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中意2路暮云镇南托岭18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11-4。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县嘉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开县嘉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县嘉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嘉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4元,减半收取6482元,由原告开县嘉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久江 微信公众号“”